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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不动产出租免租期涉税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18
文章作者:admin
  不动产出租免租期涉税规定
  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不动产出租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占用税等。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出租房只要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就可以。
  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若存在预收房租情况,出租方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产生纳税义务。
  比如2021年11月20日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2022年全年房租30万元(不含税月租金3万,1-2月免租金),出租方在2021年12月初应该按照30万元及适用税率申报这笔租金的增值税。
  出租方缴纳增值税后,还要相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租期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因此,免租期内企业所得税中无须确认租金收入。
  另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前述案例,出租方应该将30万元租金收入作为在2021年所得税收入确认。
  三、房产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这个规定意味着,2022年1-2月份,出租方需要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出租方是提供免租期还是降低月租金,需要做适当筹划。
  关于一次性收取租金,是一次性缴纳房产税,还是租赁期内分期缴纳房产税,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完全一样,需要关注当地政策。可以点击下面链接查阅:各地政策
  四、印花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属于行为税,与签合同行为、合同金额有关,与免租期无关。
  前述案例,应该按照按不含税租赁金额30万元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因此,不论是否有免租期,出租方都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会计处理方面
  会计处理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作者:李志远整理
  2019年9月的解析——
  案例解析免租期的涉税处理
  甲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2月份一次性预收商铺2020年度租金120万元(每月10万元,假设为不含税价),并在合同中约定12月份为免租期,该部分商铺原值350万。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进行折算。分析该业务的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的处理。
  一、增值税
  (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2019年12月免收的租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甲公司应于2019年12月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120万元。
  联想:假设本案例的甲公司换成其他个人出租房产,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租期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因此,免租期内企业所得税中无须确认租金收入。
  该公司收取的2020年全年的租金收入可以在收取租金时2019年12月确认,也可以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在2020年确认收入120万元。
  三、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案例中甲公司出租房屋,免租期2019年12月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按1.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2019年12月应缴纳房产税3500000×70%×1.2%×1/12×50%=1225元;2020年全年应缴纳房产税1200000×12%×50%=72000元;合计应缴纳房产税73225元。
  假设本案例换一种合同签订方式,甲公司与承租方约定2019年12月到2020年12月一共13个月的房租为120万元,合计应缴纳房产税1200000×12%×50%=72000元<约定免租期应缴纳房产税73225元,可见约定免租期并不一定能够节税。
  四、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甲企业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五、其他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免税规定;印花税与免租期无关,印花税是按照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应纳税凭证是财产租赁合同,除非免租期另行签订合同,不然视为同一合同。城建税和两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额,免租期增值税免,城建税和两附加也免。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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