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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部分并入综合所得,部分单独计税?
春节前夕,又到了年终奖集中发放的时间。 近期,有不少财务人员咨询同一个问题:单位给每个员工都发放了数额不等的年终奖,但是有些员工收入不高,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较为划算;有些员工收入较高,发放的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单独作为年终奖申报纳税较为划算。 试问:对于同一家企业,发放的年终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部分员工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部分员工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看一下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作为年终奖单独申报纳税还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纳税人是可以自主选择的。 但是这种选择权应该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宜擅自做主。 因此,对于同一家企业,在发放年终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果将部分员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另一部分员工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建议最好与员工签订一个书面确认单(表),书面确认单可以设计的简单一些,只需要给员工提供两个选项,让员工打勾签字即可,以避免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如果企业的员工人数较多,计算工作量非常大,就不适合这种操作方式。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同一个企业选择一种申报方式较为适宜。 当然了,如果公司不差钱,将这一项工作交由专门的中介机构代为操作,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下面又有财务人员咨询:他们公司预计要发放5万元左右的年终奖,但是经过测算后,如果全部按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不太划算,能否将5万元进行拆分,其中的3.6万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剩余的1.4万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简单粗暴的硬性拆分,是有一定纳税风险的。因为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是遵从专管员或税务稽查员的理解。而专管员和稽查员为了规避执法风险,一般都会做出对纳税人不利的解释。因此需要进行一些技术性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第一款:“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在上述财务人员咨询的案例中,该公司可以选择在1月份先行发放3.6万元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申报,剩余1.4万元选择在2月份发放,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只允许采用一次,这1.4万元就只能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由此,既达成了目标,又完美的规避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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