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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营业税篇之设备安装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3号)“国税函[1998]762号文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有效文件]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解读] 废止文件中提到的国税函[1998]762号文的主要内容是对铺设管道的纳税人征收营业税时,管道的价值计入其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但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设备不征收营业税,且将管道明确列入设备范畴。对于设备的认定权限在省级税务机关。因此,如果纳税人在提供建筑安装业劳务时,对设备、材料划分不清的可以申请省级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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