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阅读
热门回答
保护与企业名称(2)
随后,1999年4月5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并指出,"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同年12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2003年《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这是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完全相同的一条规定,这一规定取消了《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自认定之日起"的时间限制,并且未含"认定"一词.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撤销申请并意味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凡遇有当事人以企业名称与其发生冲突为由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的,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而不涉及认定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以有关商标是否被主管机关认定为为先决条件,而是视有关企业名称是否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有关情形,即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属于此一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权利人如向法院提出其商标曾被认为的记录或的证据,法院将撒销与冲突的企业名称.
2003年《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这是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完全相同的一条规定,这一规定取消了《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自认定之日起"的时间限制,并且未含"认定"一词.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撤销申请并意味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凡遇有当事人以企业名称与其发生冲突为由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的,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而不涉及认定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以有关商标是否被主管机关认定为为先决条件,而是视有关企业名称是否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有关情形,即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属于此一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权利人如向法院提出其商标曾被认为的记录或的证据,法院将撒销与冲突的企业名称.
【西安慧算账】: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lccs.cn/sbzc/36149.html
本文标签:
特别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财税知识及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如您对所转载内容、署名等有异议,可与本网(info@sxlccs.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上一篇:保护与企业名称(1)
下一篇: 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关系